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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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市包车客运规范发展,加快包车客运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升,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特制定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参照《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交〔2022〕139号)文件精神。
三、实施范围
全市具有市际及以上包车经营资质客运企业的包车及三类以上班线过剩运力。
四、实施方式及具体要求
(一)实施方式
1.优化包车运力结构。
安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具有相应包车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可以申请将现有市内包车升级为市际包车、市际包车升级为省际包车。原则上按照包车客运经营权实有数1:1比例调整,原有包车客运经营权予以注销。
2.推进班车与包车融合发展。
客运企业可以申请将符合条件的三类以上班线过剩运力调整为包车经营,其中一类班线转化为省际包车,二、三类班线转化为市际包车。经许可同意后,相应车辆的班线经营权予以注销,且今后原则上不得新增该班线运力。
(二)具体要求
1.申请包车运力升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自申请之日上一周期企业信用评价达到A及以上;
②企业连续两年包车业务未发生同责及以上亡人事故;
③企业具有运力升级后相应的包车经营资质;
④包车经营一年以上。
2.班线过剩运力调整为包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班线类型为三类及以上班线;
②已开班线新增运力以及新增班线运力距本文件实施之日满一年以上;
③高铁专线、机场专线、农村班线等特殊线路不得调整转化;
④班线客运经营权、车辆道路运输证均在有效期内。
3.车型要求
①车辆类型: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
②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车辆排放标准:应当达到国Ⅲ以上;
④车辆座位数:应当不得超过55座;
⑤鼓励更新投放清洁能源客车。
4.限制条件
①包车升级限制条件:2023年9月30日以后,新增的市内包车不升级发展为市际包车;
②班线过剩运力调整包车限制条件:2023年9月30日以后,已开班线的新增运力以及新增班线的运力不转化为市际包车。
五、实施流程
1.审核确认。相关企业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附件1、附件2)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执法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2.许可办理。包车运力调整计划在丽水交通网(/)公告,公告时间为10天,公告期满如无异议,依申请办理运力调整手续。
3.服务考核。经调整后的包车实行服务质量承诺制规范经营,要严格按照包车合同中的起讫地、线路、时间等规范运行,对违法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促进包车客运市场优胜劣汰。
六、文件施行时间
根据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七、解读责任
本实施方案施行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相应解释。
解读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解读人:翁媛媛 江浩
咨询电话:0578-2276380;0578-20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