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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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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 发布时间: 2024- 05- 27? 11: 12 ??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负责做好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自由裁量基准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中设定的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全面完成裁量基准编制。

三、文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

(四)《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五)《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丽水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期执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行政处罚事项。

对《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中设定的1项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明确。对公路施工和运输、港口码头和道路货物运输站贮存物料和作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二)明确了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  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土壤在路面堆放时铺垫隔离物;(二)对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行道树树穴、迁移绿化植被后四十八小时内未补植的裸露土地、尚未清运的土壤、废弃物料等采取遮盖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路边绿化带等内的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 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土和其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堆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堆场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二)除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场外,对堆场地面采取硬化处理、铺垫钢板或者透水铺装等有效防尘措施。(三)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四)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喷淋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处罚标准: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2个处罚事项根据违法情形,将违法程度分别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明确了2个处罚事项的处罚基准。

1.公路绿化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①轻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能够及时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②一般: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能够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③较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前置),责令停工整治。

2.道路货物运输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①轻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能够及时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②一般: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能够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③较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前置),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新变化与新政策

明确了根据《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七、解释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陈杰

咨询方式:0578-2808071。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链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