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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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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现将《丽水市本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4617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

 

丽水市本级大批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24年8月陆续到期,为有序推进丽水市本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确保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交通先行战略加快构建“311”交通圈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30号)《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交〔2023〕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结合市本级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更新目标

根据本级巡游出租汽车实际运营情况,综合考虑未来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以满足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出行为原则,贯彻落实丽水市“绿色交通”发展战略,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汽车,有效降低经营者运营成本,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构建绿色交通发展体系。完成2024年市本级304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

二、更新程序

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在所属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营运期间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结果,作出准予延续或者收回营运权的决定。

三、更新要求

(一)车辆使用年限要求

车辆实行公司化管理,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车辆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二)车型及其他要求

1.须为全新出厂新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为三厢四门、轴距大于等于2650mm ,行李箱容积大于等于400L的新能源汽车,鼓励更新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2.统一安装经相关资质部门线上检测合格、具备支持上传营收数据的计程计价设备;能显示空车、暂停等运营状态的标志;顶灯应根据党委、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进行免费公益广告宣传。统一位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车内外录音录像、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车载设备。以上车载设备应能对接丽水市智慧出租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3.围绕“秀山丽水、浙江绿谷”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理念,更新车辆应按规定喷涂丽水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统一标志色(上:幻想绿,下:银灰)。规范喷涂企业名称、服务监督电话及95128电召等标志,在醒目位置粘贴运价标识,车身预留文明城市创建等城市宣传标语粘贴位置。

四、车型选择办法

市本级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组织车主开展自主选择车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确定4款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备选车型;并在确定的备选车型中根据车主意愿自主选择确定出租汽车车型。车型选择具体事项由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负责落实。

五、资金补贴标准及要求

(一)根据《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丽交〔2023〕108号)文件规定,支持加快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要求,“十四五”期间(即: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更新为符合要求的新能源纯电动(含换电式)、燃料电池汽车,一次性给予每辆车32000元的补贴。

(二)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十四五”期间车辆更新时间顺序分批进行兑付。

六、其它

(一)取得本次经营权重新配置资格的经营者必须先报废原车辆,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新车牌证及相关营运手续。

经营权未到期的车辆,经营者提前申请更换新车的,可将原有车辆去除出租车营运标志、改变出租车标志色后由原经营者自行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出租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经营权已到更新年限的车辆,超过规定更新期限未申请新一轮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采取违法违规手段扰乱、阻碍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车辆更新工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虚假申报材料,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作为本次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提高思想站位,切实担负起巡游出租汽车到期更新的维稳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行业稳定有序发展。

(六)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wps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丽水市本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