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现将《丽水市本级“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丽水市本级“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丽水市本级实际,制定“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补贴资金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资金构成
从2021年起,原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资金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构成。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构成。
三、使用范围
资金使用时间为“十四五”考核周期内,用于支持市本级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对市本级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及经营者考核奖补。
四、实施内容
(一)费改税补贴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实际经营者,分别根据年度农村客运车辆数、城乡公交车辆数、车辆运营状况及运营时间、客(渡)船客位数、客(渡)船渡运量、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数和从业人员运营时间等因素发放。
(二)涨价补贴部分,按费改税补贴分配因素以及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用于农村客运车辆(船舶)、城乡公交车辆购置、站场(站点)维护、公交化改造及运营、服务和监管数字化、清洁能源应用和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支持农村客运发展方面的相关支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其余的70%除支持有关示范创建外,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1.农村客运涨价补贴部分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具体如下:
一是用于农村客运、城乡公交一体化、渡运公交化运营考核。根据相关文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按年度对客运企业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根据每年资金总量予以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涨价补贴部分资金总额的80%。
二是用于农村客运车辆(船舶)、城乡公交一体化新能源车辆更新补助。为推进农村客运车辆(船舶)、新能源公交车及时更新,提升乘坐环境,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补。
三是支持农村客运、城乡公交一体化、渡运公交化发展,用于客运站场(渡口)维护、客运公交数字化平台建设、行业疫情防控、文明创建和企业纾困等其他方面补助。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统筹用于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具体如下:
(1)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加快出租车电动化
对“十四五”期间更新和新增符合规定车型及相关标准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一次性给予每辆车不超过32000元的补贴,不足资金从涨价补贴部分的70%中统筹。
(2)涨价补贴部分的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一是用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相应考核办法,按年度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运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补。企业需将年度考核奖补资金的50%用于对巡游出租汽车单车考核奖补。
二是用于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支持文明城市创建和国家卫生城市等重大活动。用于公益事业、数字化监管项目、电召服务、行业党建、工会建设、扶贫慰问、文明车队团建及行业见义勇为和好人好事等表彰奖补。
三是用于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提升及配套建设。用于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站场(点)及配套设施、充电桩、“爱心驿站”司机之家、公益广告宣传、便民设施等经费支出保障。对出租汽车企业自主提供以上设施及服务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四是用于支持行业纾困。根据相关纾困政策及实际情况,对经营困难的公交、出租汽车企业或实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
五是用于“加快出租车电动化”不足部分的资金保障和支持城市交通领域公交、出租车等新能源汽车运营。
六是用于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补。
五、绩效目标
根据《“十四五”时期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浙财建〔2023〕7号附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安全稳定有序。
六、资金拨付程序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按年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支出,奖补部分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要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拨付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及经营者。
七、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丽水市本级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红章件).pdf
政策解读:《丽水市本级“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