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发展 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执行时间
“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期限“十四”考核周期内,执行时间为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资金使用范围与条件
用于支持市本级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对市本级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及经营者考核奖补。
费改税补贴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实际经营者,分别根据年度农村客运车辆数、城乡公交车辆数、车辆运营状况及运营时间、客(渡)船客位数、客(渡)船渡运量、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数和从业人员运营时间等因素发放。
涨价补贴部分,按费改税补贴分配因素以及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四、补贴执行时间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7号)文件要求,“十四五”考核期内,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的考核结果,进行奖补。分析“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趋势,初步编制五年预算,对“十四五”期间更新和新增符合规定车型及相关标准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一次性给予每辆车不超过32000元的补贴。
五、奖补标准出台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7号)文件要求:补贴资金一经下达,各级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应于资金年度内形成支出。结合下达资金总额及周边城市奖补情况,制定我市市本级补助标准。
六、资金奖补流程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开展绩效考核,按年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支出,奖补部分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要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拨付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及经营者。
七、文件施行时间
综合考虑社会维稳、加快推进完成考核任务以及提高年资金执行率等因素,丽水市交通运输局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决定公布即日起施行,施行时间2023年11月28日起。符合《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八、解读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应解释。
解读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姜鑫 李剑
咨询电话:农村道路运输业务:0578-2273575
农村水路运输业务:0578-2070336
政策原文: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丽水市本级“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 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