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局运输处: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局制订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
市局法规处和市执法队应当及时正确维护省法治交通平台中的法规库、裁量基准库和省监管事项库,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对执法事项目录及其对应的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地适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执法队。
联系人:市局法规处:李乘宇,15157869209;
市执法队:陈杰,18358819600。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序号 | 行业 领域 | 权力编码 | 事项 名称 | 实施清单编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实施机关 | 业务类别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 对象 | 处罚 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道路运输 | 330218876000 | (丽水)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876000 | 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 公共交通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个人 | /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节的 | 个人 | 罚款 | 处5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第三次违法及以上的;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个人 | 罚款 | 处2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2 | 道路运输 | 330218869000 | (丽水)对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869000 | 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 |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 公共交通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单位 | 警告 | 给予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节的 | 单位 | 警告、罚款 | 处 500 元罚款 | / | ||||||||||
较重 | 1.第三次违法及以上的;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单位 | 警告、罚款 | 处 2000元罚款 | /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单位 | 警告、罚款 | 处 5000元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