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负责做好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自由裁量基准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设定的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全面完成裁量基准编制。
三、文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
(四)《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五)《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丽水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期执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行政处罚事项。
对《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设定的2项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明确。一是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对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二)明确了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处罚标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2个处罚事项根据违法情形,将违法程度分别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较轻、一般、较重、严重。明确了2个处罚事项的处罚基准。
1.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①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免予处罚。
②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③1.第三次违法及以上的;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对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①初次违法,给予警告。
②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节的,给予警告,处
500元罚款。
③1.第三次违法及以上的;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处2000元罚款。
④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六、新变化与新政策
明确了根据《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七、解释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陈杰
咨询方式:0578-2808071。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链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